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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 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王鑫、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5时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Q6****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沿江高铁工地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钱涑线路口,准备左转弯向南行驶时,遇被害人马某某(女,殁年51岁,贵州省织金县人)驾驶常州Y95****电动自行车沿钱涑线由南向北通过事发路口,被害人马某某头部与鲁Q6****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前置的吊钩相撞,被害人马某某当场死亡。经调查,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支付丧葬费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出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

6.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卫强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新沂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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