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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6年11月15日张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与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双福方向往夹江方向行驶,2时10分许,行驶至省道***线***公里***米路段处,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林某某相撞,造成林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林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颈部、腰骸部、肺部损伤并急性完全性截瘫,因继发感染致感染性休克死亡。经峨眉山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是引发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张某某赔偿被害者家属丧葬费和安葬补偿金65000元,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害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599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张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自首;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曦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斌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联系电话1868332****。

2.本案卷宗材料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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