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村,公民身份号码140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镇**村。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自己的晋C****Y号(临时牌照晋C****3)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平定县金源国际酒店附近路段右转时,撞至前方赵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尾部(车上乘坐李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住平定县**镇**村),造成李某某、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积极抢救伤者,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2日死亡。经平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李某某家属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车物痕迹勘验笔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及网络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赔偿协议、银行转账流水单、谅解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肇事后能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智英
检察官助理:葛晓英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平定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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