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高某某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高某某**镇**村**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高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高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时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高某某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处,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处的董某某驾驶的载有董某一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碰撞,致董某某和董某一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弃车逃逸,上午10时左右张某某投案。经检测,张某某投案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6.23mg/100ml。经鉴定,董某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经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卡口监控照片等;证人段某某、孙某某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山东理工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高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轿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亮亮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高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
_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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