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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8〕7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身份证号码:37028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楼镇**号,务工。2017年1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海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东侧,与沿海湾路步行的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某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次日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春芳

2018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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