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烟台市**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5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鲁******号小型轿车,沿306省道由西向东行至莱州市306省道162KM+700M处,与前方顺行的叶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一辆无牌照手扶拖拉机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叶某某及其乘车人崔某某伤。叶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19年9月17日,经法医鉴定,叶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4月21日,经法医鉴定,崔某某之损伤定为轻伤一级。2019年10月22日,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民事调解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军国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烟台市**号**号。
2、侦查卷1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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