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寒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青州市**街道**村**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1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G20青银高速公路银川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因道路交通堵塞减速行驶的韩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两机动车损坏,张某甲受伤、鲁******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张某乙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2月28日,经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一支队寒亭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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