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91951********,汉族,小学,务农,群众,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2时5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十泉线由西东行,行至省道210、75KM+50OM朱吴镇后庄村志西处向北左转弯时,与沿210省道由北南行的杨振义驾驶的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两车损坏,张某某、杨振义受伤,杨振义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11月6日死亡。经法医检验,杨振义系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海阳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海阳市公安局尸体检验等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孙晓彤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明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笔录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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