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住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经武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6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轻型货车沿武城县鲁权屯镇李贤屯村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运河大桥东65米处时,将前面由东向西步行的时某甲撞倒,致使车辆损坏,时某甲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2019年11月26日时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支付被害人近亲属30000元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报警记录、120派车单等书证;2.证人时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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