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街道**村**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7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德州市德城区**村**路由西向东行驶时,撞上在路边打扑克的被害人赵某某、李某甲、孟某某、王某某,致使赵某某当场死亡,李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张某某赔偿给了四名被害人及其家属,取得了各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经鉴定:赵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使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力红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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