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务工人员,住沂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1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武台孟家庄路段时,与孟某某驾驶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某、孟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孟现章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张某某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鉴定意见;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彦新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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