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8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朐县**镇段**村**号,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小区。2020年9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0时1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沿省道224由北向南行驶至19公里+757米处时,碰撞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东锋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潍坊市高新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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