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7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7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住**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并由单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6日5时许,张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货车自北向南行驶至单县**市场路段,与自北向南行驶至斑马线处向东转弯过路的朱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朱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同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庆阳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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