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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美团外卖配送员,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3时42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弘瑞通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国道340由东向西行驶至第41km+200米附近时,车辆右后侧与同向行驶至此的班某某相撞,致使班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班某某符合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国

检察官助理:张长胜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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