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营市垦利区境内北二路163号灯杆处时,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使吴某某受伤,经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9日死亡。经鉴定,吴某某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后长时间卧床,继发重症肺炎后死亡,经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2张,附加证据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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