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公一科刑诉〔2015〕1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云A****Z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超速沿昆明市彩云北路东侧主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星耀路地铁站附近路段时,遇行人王某某沿人行横道由其车前右至左横过彩云北路东侧机动车道,张某某未确认安全,临危发现制动不及,所驾车车头左前部与王某某身体相碰撞,致王某某倒地现场死亡(经鉴定,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在此事故中,被告人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15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6196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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