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住安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近亲属,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12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E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阳市安丰路铁路涵洞北口处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对向正常行驶的被害人杜某某相撞,造成杜某某当场死亡、车损二辆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杜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10、120电话,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户籍证明、安阳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3.证人许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进行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张某某无前科,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民事赔偿履行,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梅英
二○二○年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安阳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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