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路**号。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1月26日至同年12月1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12月1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父亲崔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在颍上县**医院住院部北门口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因观察不明,将余某某碾轧致死。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守跃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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