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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灵璧县**村**街)十字路口南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邵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邵某某符合道路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邵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灵璧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因鉴定意见等;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宣伟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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