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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滁州市南谯区****村民委员会组织委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号轿车沿滁州市滁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滁梁路施集自来水厂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对向行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依法认定,张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2019年4月23日,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122接处警情况记录单、到案经过、谅解书、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案发后经电话通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先超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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