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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涡阳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收废旧,住安徽省全椒县**桥附近**租住房,户籍: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全椒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X030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X030线与X026线交叉路口时,与由南向北左转弯的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黎某某和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陈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经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张某某现场报警并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从岚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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