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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5日06时13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FL****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洋兴线五忠桥北侧交叉路口右转弯向北时,遇有被害人范某甲(男,居民身份号码3206231965********,住如东县**镇**村**组**号)驾驶如东32****号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双方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范某甲受伤于当日死亡,双方车辆受损。2020年11月3日,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范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晶晶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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