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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河北省沧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0日1时3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津A****5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挂号麒强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林大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金家台桥红绿灯东侧向右变更车道并超车的过程中,未确认安全后通过,适有后方顺行由范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冀B****8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挂号麒强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林大路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此,范某某遇情况向右打方向躲避过程中,其车撞倒公路北侧护栏及行道树,车上所载钢管向前滑落,致使其所驾车起火燃烧,造成范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范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书证;

3.刘某某等人证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肇事现场勘验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祖兴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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