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扎兰屯市**镇**村**组,现住大连市金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辽B****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至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学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单方发生交通事故,撞至道路西侧路边的树上,致被害人韩某甲死亡,姜某某、徐某某、王某甲、杨某某、李某某、王某乙、马某甲受伤。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甲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碰撞前辽B****7号小型轿车的行驶初速度约为47km/h。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甲、姜某某、徐某某、王某甲、杨某某、李某某、王某乙、马志恒均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本复印件及证明、收条、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乙、某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徐某某、王某甲、杨某某、李某某、王某乙、马某甲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结论告知笔录;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载人规定,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赵晓娜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079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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