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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巷**号,2013年7月30日因盗窃被华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5月24日因盗窃被大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6月13日因故意伤害被大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陕D****6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组生产路口时,将前方的行人王某某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酿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被告人张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书、书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军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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