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7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青川县**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 9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货箱内搭乘程某甲、程某乙、赵某某从青川县**镇**村方向向**镇场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青川县**镇**村**路段时,因临危处置不当,致使摩托车发生翻覆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程某乙、程某甲三人受伤,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青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青川县公安局委托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赵某某死体死因进行鉴定,经鉴定,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青川县公安局委托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对程某乙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程某甲自愿放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50000元,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国金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锐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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