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58********,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摩托车,驾驶台左侧搭乘唐某某由三溪镇长林村方向沿乡村道路向三溪场镇行驶,12时40分许,张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金某某三溪镇文化街黑风寺小区57栋1号外路段处,乘车人唐某某从车上坠落于地,造成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张某某叫他人打110报警、120救助伤员,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干警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明和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卷,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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