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5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安岳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五大队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五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 月11日23时40许,张某某驾驶川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至G5 京昆高速公路2221km+700m路段漫水湾匝道处时,与高速公路主线和匝道之间的波形护栏及出口指示牌发生碰撞,造成川A*****号车上乘坐人员王某某死亡,该车辆及道路不同程度受损。
经鉴定: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革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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