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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家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川C5****重型普通货车从荣县长山镇往来牟镇方向行驶,14时14分,行驶至G348国道1703KM+200M处(荣县来牟镇来牟村15组)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与迎面驶来的由王某甲驾驶的川C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鉴定人王某甲系钝性物体撞击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死者王某甲负次要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部分损失,取得受害方谅解。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撞坏的摩托车、大货车;

2.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证、行驶证、被害人王某甲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邹某某、黎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音像资料、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君

                                                 程德容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0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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