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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新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10108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成都市成华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川A*****“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A****挂“华骏”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滨江路由大寨桥方向往新都区繁川家具大道方向行驶。当日19时5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行至滨江路与繁川家具大道路口右转时,与同向驾驶川A*****号牌电动二轮车的黄某某发生碰撞、碾压。事故致黄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下车距离被害人黄某某所在位置4.9米处查看,然后驾车驶离现场。根据天网视频,公安民警于当晚22时许将被告人张某某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指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露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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