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德阳市罗江区**镇****区**栋**单元**室。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3月31日,被罗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0时2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川F*****小型轿车沿德阳市罗江区景乐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到景乐市场路段时与由西往东过斑马线的行人李某某相撞,致使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后李某某经德阳市罗江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已赔偿李某某亲属因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产生的损失869026.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且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海生
检察官助理 高文川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德阳市罗江区**镇****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990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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