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88********,初中文化,厨师,四川省资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现住址:都江堰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23日因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路**段**号**栋**单元**楼**号,殁年67岁。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7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S106线由北往南行驶至S106线彭州市桂花镇双林村3组路口时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王某某受伤,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时36分许,龙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S106线由彭州市天桂路方向往都江堰市方向行驶,行驶至桂花镇双林村3组路口时碾压倒在地上的王某某, 致王某某受伤。2020年4月30日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桑宗林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都江堰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36884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