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社区**组**号。2017年4月23日,因吸毒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川HM****小型普通客车在广元市利州区**镇**巷**号处倒车时将被害人李某某撞倒,致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张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一人死亡的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11万元,取得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剑虹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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