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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站背后**房**栋**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川W*****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布拖县往宁南县葫芦口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宁南县白鹤滩镇新华村1组路段停车后驶离时将受害人刘某某(女,78岁)碾压,造成刘某某骨盆及右下肢等处受伤。2020年3月13日6时许刘某某经宁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3月20日,宁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家 兰

检察官助理:吉布你呷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3、情况说明书二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四份、身份证复印件七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代班律师资格证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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