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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22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住什邡市******组。19961217日,因犯抢劫罪被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812日刑满释放。20165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7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F*****野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金河东路从什邡市金桥酒店方向调头后往什邡市疾控中心方向行驶,行至金河东路与天乐街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被害人罗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让陈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后回家安排后续事宜,当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妻子的陪同下到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什邡第二医院抽血送检。

    经德阳百信法医学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死于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组织挫碎。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9.9mg/100ml。

经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罗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又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婷婷

检察官助理 汪  莎

                           20201020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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