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3日18时0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叶县叶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龚店乡余营村路段时,与余某甲驾驶的叶县电动-*****号高科星牌电动三轮车相撞,后豫*****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又与由西向东许某某驾驶的小刀牌电动二轮车相撞,致使许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又与由西向东余某乙驾驶五星钻豹牌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余某甲、许某某、余某乙受伤及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后许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向叶县公安局民警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2.证人余某甲、余某乙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小凡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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