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32岁,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外来务工者,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村**组**出租房**号。被告人于2019年6月9日涉嫌交通肇事被南木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9日经本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当日由南木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木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南木林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11日告知死者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0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藏DJ****号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从拉萨堆龙德庆区出发前往那曲尼玛县**乡**地,当车行至国道562线**处时,因被告人张某某疲劳驾驶车辆与公路东边缘的波形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内乘客康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康某某经南木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南木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来回搜索手机信号无果后,向过往车辆求救并委托报警,具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藏DJ****)行驶证一本,身份证一张,藏DJ****号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2.书证:被告人免冠照片、户籍证明信、网上比对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死亡证明、南木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南木林县交警大队扣押物品清单、死者(康某某)户籍证明信;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死亡一人及车辆损毁的结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障社会正常秩序不受非法侵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木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琼达卓玛
检察官助理:加 措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卷;
3、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壹张,藏DJ****车辆行驶壹本,肇事车辆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藏DJ****)壹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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