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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安徽省和县,民身份号码342626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南城县株良镇**,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月16日经院批准逮捕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9时38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经检测:张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59.5lmg/lOOml)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南城县建昌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车行至南城县建昌镇**路段时,遇行人陈某某、黄某某由左往右横过道路,因避让不及,与行人陈某某、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黄某某经抢救无效于10月6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3日在现场向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甘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及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崔  晶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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