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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0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栋**单元**号。2020年3月2日,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电话通知其接受调查,张某某于当日到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家属四人行至顺庆区芦溪段龙神院水库幸福2路公交车招呼站时,为避让对方来车,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偏离道路与路旁等候公交车的被害人冯某某发生碰撞,后车辆继续行驶直至撞上路旁住户院墙,造成冯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系闭合型胸腹部损伤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原地等候交警出警,事后对被害人冯某某亲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事故全责、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丽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64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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