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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阴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及住所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7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陕EL****号低速自卸货车(载张某乙、吕某某)沿202省道华金公路下山方向行驶至3公里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致同乘人张某乙、吕某某被甩出车外后受伤,车辆损坏,张某乙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10月25日,张某甲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张某甲一次性赔偿150000元,同年10月31日全部履行并取得谅解,同日赔偿伤者吕某某2万元。此外,案发后被告人能够主动报案、如实供述并积极配合做好现场防护和救助伤者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收条、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 被害人吕某某陈述;3.证人安某某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5.鉴定意见及告知笔录;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春玲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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