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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货车司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方某某的近亲属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方某某的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6日7时许,被告人驾驶赣K9****轻型厢式货车从吉安永新出发,沿G220国道经分宜县钤山镇往新余方向行驶,准备返回新余市区,当行驶至分宜县钤山镇堂下村村口路段时,撞倒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方某某,造成被害人方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交警带至分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同年11月10日经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方某某系因头部外伤致颅脑功能衰竭死亡。同年11月20日经分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与被害人方某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款已全部赔付到位,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刑事立案后,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信息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犯罪事实方面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7.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量刑情节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方某某的近亲属已达成了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方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新连

检察官助理:邓良艳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7900****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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