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一部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市,住赤峰市翁牛特旗**家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9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经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20年12月2日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蒙D9****号轻型栏板货车沿S22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24公里+850米处超车时,与相向行驶杨某某驾驶的蒙DS****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碰撞后,蒙DS****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由南向北行驶钟某某驾驶的蒙DH****号栏板低速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蒙DS****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杨某某、乘车人高某某、孙某某、齐某某死亡、蒙D9****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张某某、蒙DH****号栏板低速货车驾驶人钟某某、乘车人李某某受伤,三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单、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及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青某某、付某某、娜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克什克腾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四人死亡、二人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清华
检察官助理:张恩齐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人民调解协议书4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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