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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5196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黑龙江省**市**县**社区**区**路**区**栋**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监视居住,2020年4月17日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辽H7****解放牌重型货车,沿黑大公路自南向北行至牛家工业园区松鹤药业T字路口处进行左转弯时,因瞭望不周,与沿黑大公路自北向南、由孙某某(男,34)驾驶的牌照号为黑A7****五菱牌微型车相撞,造成黑A7****车上乘车人王某某(男,60岁)当场死亡,王某甲(女,49岁)、邵某某(女,54岁)、赵某某(女,36岁)、刘某某(男,26岁)、金某某(男,54岁)、邵某甲(男,34岁)受伤,邵某甲于2020年4月13日经五常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至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死亡,邵某甲系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颈部致颈髓损伤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邵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炎婷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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