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现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陆某某西响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响线K13+800米处时,超速行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保某某相撞,造成保某某颅脑损伤,送医后于次日死亡、普通二轮摩托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保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余某某、钱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关芬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971****)。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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