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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3198********,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区,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某某********项目部**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23时17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索兰托牌小型越野客车在乌某某嘎鲁图镇沿锡尼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与塔拉音乌素街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根据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事故中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郑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向郑某某进行了部分民事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归案情况说明;8.现场监控视频;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晨光

2019年9月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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