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乡蒙**东村**号,现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8时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蒙J*****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集宁区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迎宾大道与无名路交叉路口南侧路段时,将在该路段沿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刘某甲、马某甲撞倒,造成刘某甲、马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甲、马某甲均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及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致呼吸循环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
2020年1月13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过错严重,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复合,予以维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居民死亡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到案说明;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照片、辨认笔录;
3.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文书;
4.证人刘某乙、马某乙、邢某某等5人的证言;
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导致被害人刘某甲、马某甲当场死亡,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姝萍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十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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