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2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深峪路**栋*单元*层**号,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深沟路*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7时25分,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辽C*****号捷达牌小型汽车沿鞍山市高新区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齐大山镇东矿社区路口北侧路段时,遇张某乙驾驶的辽K*****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载乘李某某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由于张某甲驾车超速行驶,超越车辆时所驾驶车辆驶入道路中心左侧,致使辽C******号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左侧及左前翼子板与辽K******号两轮摩托车左前减震器及前护栏接触碰撞,造成张某乙轻伤、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乙、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书;
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欣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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