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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千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60********,汉族,大学本科,鞍钢大型厂(居家),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小区**栋**单元**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辽C****5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张德福和刘振秀,沿千山风景区31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韩家峪村“香满园饭店”门前时,遇董宝全驾驶辽C****6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千山风景区32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由于被告人张某甲在冰雪道路上行驶时,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侧滑,驶入对向车道;加之董宝全驾车,超速行驶,致使辽C****5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前部与辽C****6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左侧碰撞,辽C****5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旋转,右侧后部又与辽C****6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后部碰撞,造成被告人张某甲、董宝全、张德福和刘振秀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德福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日死亡。2020年1月13日,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张德福系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张德福死亡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2020年2月11日,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高新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董宝全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德福无责任,刘振秀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琳琳

检察官助理:王菲菲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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