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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山检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霍山县**乡**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辆后乘坐被害人陈某某、贺某某,沿霍山县**乡**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肖某某家门前下坡弯道路段时,车辆失控侧翻至路左坎下,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贺某某受伤,于2019年7月20日经霍山县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大应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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