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户籍地西安市户县**镇**村**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14时22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A****1号小型轿车在本市沿丰镐西路由西向东至049000036号灯杆附近时,适逢被害人杨某某在步行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至此,张某某驾车遇情况突然向右打方向变更车道时观察不周,所驾车辆右前部与右侧车道内的杨某某相撞,致杨某某受伤倒地,车辆损坏。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杨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车辆内视频截图、驾驶人信息查询单;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7.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天舒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